劉晏竹/劉彥廷事件

車禍時間2016/6/5 16:18 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FJUD/indexContent_1.aspx
乙○○為經營水電行業者,以駕駛車輛前往維修地點為附隨業務,於民國106年6月5日下午4時18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 號自用小貨車運送零件欲前往維修水電之處所途中,行經花蓮縣○○市○村00○0 號前,本應隨時注意車前及行人狀況,且依當時路況為天候晴、日間有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視距良好無障礙物,並無不能注意情事,竟疏未注意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此時適有劉○廷(103年 10月生,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)穿越道路,乙○○所駕駛之上開車輛車頭右前方因而直接撞擊劉○廷,致其受有頭部創傷併顱骨骨折和氣腦、雙側肺挫傷、頭部和臉部多處撕裂傷及擦挫傷等傷害,嗣經送醫急救,於同日晚間7 時38分許宣告不治死亡。

醫院處置


死亡證明書,檢察官相驗


車禍現場與慈院距離: (約)

時間軸(法律時間)
車禍16:18 à 到院CT 16:49 à 往生 19:38
但案主說: 16:20


案主要求償30萬+道歉

Charles Chen:
做了兩次斷層掃瞄應該不會光打針就能打一個多小時。因為從判決書和病例來看,4點18分車禍,地點距離慈院約2公里,從通知到派車出車再回到慈院至少需15分鐘,到院應該是4點45。孩子心臟跳停醫師做CPR的時間是6點30。到院到醫師做CPR中間約1小時45分。不是妳說的足足等三個小時沒有醫生。 再者,醫師也必須做檢查才能知道狀況以及手術部位,醫師不是神,沒有透視眼,病人送來就馬上上刀。從病歷上來看做了兩次斷層掃瞄,一次顱部,一次胸腹部,兩個地方都有傷害(顱骨骨折和肺挫傷),所以在這1小時45分做這兩個檢查也是正確的決定。斷層掃瞄要安排與時間,1小時45分內做兩個檢查也不能說太慢,做完也接近CPR急救時間。我大概知道為甚麼妳找了五個律師都不接的原因了。我只能祝福妳,如果真要上法院,判決結果出來以後就放下吧。
